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日前解释了其批准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从昆士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Queensland)提出的一项上诉的原因。这项上诉涉及MFS Ltd 前首席执行官及执行董事Michael Christodoulou King是否能够按照《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的定义算作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的一名“管理人员”(officer)的问题。
在相关期间,MFS Ltd是MFS集团公司(MFS Group of companies)的母公司。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是MFS集团公司中的一家子公司,并且是数家注册管理投资计划 (registered managed investment schemes)的责任实体,其中最大的一家是Premium Income Fund。
法院一致认为,King先生确属《公司法》第9条第(b)款(ii)项所定义的“管理人员”,因为该条款不限于那些在一家公司担任指定职务的人,或是担任一个受认可的职位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人。
主审法官的事实调查结果表明,King先生是“MFS集团的总老板”,并且承担“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的全面责任”,这足以证明King先生有能力对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ASIC专员John Price说:“ASIC注意到今天高等法院的判决,它向任何经营公司的人——不管是名义上的还是实际上的——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他们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它就哪些人是公司的‘管理人员’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规定,对一家公司、其债权人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有能力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Price专员说。
“King先生确实算作子公司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的一名官员,这一裁决标志着从2009年开始的长期诉讼的结束,也表明了ASIC对于困难的、长期的公益诉讼的承诺和致力”。
这项上诉源于ASIC对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官员和一名基金经理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该诉讼涉及Premium Income Fund代表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所持有的1.475亿澳元资金遭到非法挪用的事宜。被挪用的资金被用于支付MFS集团其他实体的债务。
上诉得到了首席法官Kiefel和法官Gageler、Keane、Nettle、Gordon的一致通过。在由Kiefel首席法官、Gageler和Keane法官作出的联合判决中,法官陈述如下:
“如果一个集团公司的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被允许从事与集团内其他公司相关的行为,而不受集团中其他公司高管所承担职责的束缚,那么股东和债权人将面临明显的风险”。
“如果那些真正决定公司财务走向的人能够通过故意回避对其责任的正式指定这一简单的权宜之计来避免对他们的行为负责,那将是一种非同寻常的状态。在本案中尤其如此… …通过把职责和责任施加给责任实体的官员,来向管理投资计划的成员提供保护”。
本文由外汇爱金融提供编译 原文来自ASIC官网
本文标题:高等法院作出有利于ASIC的裁决 判定MFS集团首席执行官算其子公司的“官员”
本文链接:https://www.91pjz.com/guanyu/hyxw/11239.html
免责声明:文章不代表91联合立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谨防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91联合网站,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