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已就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某些建议进行了磋商。
建议6.9将赋予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法定义务,以合作,彼此共享信息并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彼此之间存在违反行为时相互通知对方的立法。
根据新法律,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要求APRA和ASIC在功能和功能上相互合作。
除拥有酌情权共享信息外,这两个监管机构还必须遵守彼此提出的书面要求,除非他们正式拒绝主席或主席的书面同意(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将包括的信息类型为:
为公司准备并向监管机构披露的审计文件;
从受监管实体强制收集的信息;
自愿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有关个人或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型的信息;
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供的强制性报告或备案。
可能会要求提供某些信息和文件。例如,与监管机构内部或行政职能有关的信息或文件不在范围之内。这将包括与代理机构的日常运作有关的材料,例如租赁,采购或招标协议,员工雇用协议或服务合同。
披露信息的信息或文件也超出了范围,监管者或其他人已要求法律专业特权。
使用某些可以通过强制性信息共享方案共享的信息还存在其他更具体的限制。例如,当事一方在一个监管者身上实现了避免自我指责的特权时,这将适用于下一个监管者手中的信息或文件。
现有的英联邦立法条文或普通法也对使用和披露信息有许多保护和限制。例如:
隐私权法规。
公平的信任义务。
举报人保护。
最后,要求APRA和ASIC相互通知对方违反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
邀请有兴趣的各方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提交对此咨询的回复。
本文标题:澳大利亚政府就ASIC和APR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新义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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