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日前裁决Dover FinANCial Advisers Pty Ltd (Dover)从事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涉及的行为包括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在其“客户保护政策”(Client Protection Policy)(下称“保护政策”)中发布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声明。
法院裁定,Dover的唯一董事Terrence McMaster在知情的情况下牵涉上述行为。法庭认为,作出McMaster先生违反《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法》(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下称“ASIC Act”)第12DB条第(1)款(i)项的声明,是恰当的。
在判决中,大法官Michael O'Bryan指出,保护政策的标题“具有高度误导性,是奥威尔式的空话。相关文件并没有保护客户。相反,它的目的是剥夺客户根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消费者保护”。
Dover的代表将保护政策随建议声明(Statements of Advice)一道提供给了19402名客户。Dover声称保护政策“被设计用来确保每个Dover的客户都能得到最好的建议和法律允许的最大保护”。法院裁定该政策在下列情况下属虚假、误导或欺骗:
·它没有确保客户得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它意在取消或削弱客户在法律下本该享有的保护
·它试图以客户无法理解Dover的建议为由阻止客户向Dover及其授权代表提出索赔
·它试图排除Dover对其授权代表的可预见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它试图以一种与法律不符的方式限制或排除Dover对客户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作为Dover的唯一董事、Dover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上的关键人士以及相关期间的责任经理,McMaster先生在知情的情况下牵涉Dover的违法行为。该等行为主要涉及McMaster先生的一些特许权,包括他就以下事宜负责:
·决定和/或批准保护政策
·要求Dover的代表将保护政策纳入提供给客户的建议声明
“ASIC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它认为Dover的客户保护政策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法律对提供金融咨询的持牌公司规定了重要的义务,包括对它们的客户提供保护的义务”,ASIC副主席Daniel Crennan说,“关于这些义务是什么、对他们和他们的利益意味着什么,接受金融建议的客户不应该被误导”。
法官还驳回了被告的一项主要陈述——被告提出,由于ASIC并未试图证明Dover的客户因保护政策遭受损失或损害,因此被告没有从事ASIC Act所指的误导和欺骗行为。
在陈述判决理由时,O'Bryan大法官指出,Dover及其授权代表每次向客户发送保护政策时,都存在违法行为,次数多达19,402次。
具体量刑将由法院决定,日期尚未确定。
本文翻译为外汇爱金融提供,原文出自ASIC官网
本文标题:法院判决Dover Financial Advisers在客户保护政策中作出虚假及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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