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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4日发布声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限制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
新规定明确,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实施的旅游和其他限制,可能会扰乱某些发行人的汇报或审核程序。
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疫情下的限制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上市发行人应尽快联络联交所商讨情况。
受影响的发行人应在可行情况下向联交所提供与疫情相关的限制对审核和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
说明这些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的汇报规定;
列明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资料;
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表达性是否受到不利影响和受影响程度。
如果发行人无法征得核数师同意,但在其他各方面能够遵从《上市规则》的汇报规定,发行人可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尚未与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
在此类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允许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在其他情况中,发行人应尽早就可以汇报的财务资料咨询联交所,联交所经咨询证监会后,会评估刊发这些资料是否足以维持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从而使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可以继续买卖。
因此,发行人应合理地信纳相关资料在重大要项上是准确和完整的。
例如,如果有关资产或负债的估值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应描述这种不确定性,说明不确定性如何影响项目估值,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评估不确定性的重大程度。
香港证监会提示,在与联交所合作进行评估时,会考虑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未经审核的财务资料的意见。
联交所提醒上市发行人要与其核数师保持联系,以便商讨公司的核数计划和时间表,并密切监察最新发展。
香港证监会还强调,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旅游限制对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
如是,管理层应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另行发出公告。
香港证监会指出,联交所和证监会旨在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继续接收充足的资讯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本文标题:潮商金融:香港针对疫情影响下上市公司刊发业绩制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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