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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2月7日刊登“前置式监管方针”的最新资讯,旨在处理本港市场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并且及早介入以解决持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新的威胁,通过前置式监管介入,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以及针对高级管理层及担当重要把关角色的人采取执法行动。
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对付上市公司失当行为是本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的目标是在当市场廉洁稳健面对严重风险时,采用前置式方针及早介入,并毫不犹豫地就相关人士的行为一追到底。
首次公开保荐人存在多项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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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股上市过程中,保荐人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但协调首次公开招股的过程,既向董事提供意见,亦对上市申请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比如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有效,充足。
然而,香港证监会在近期的检视中发现,从事保荐人业务的持牌法团在尽职审查手法以及内部系统和监控措施方面存在多项不足之处。
问题一,保荐人没有抱着专业审慎的怀疑态度,对在尽职审查发展的明显预警现象视而不见;
问题二,过度依赖如律师及会计师等第三方专业人士;
问题三,高级管理层对初级职员监督不力或不足。
在香港证监会个案研究中,一名上市申请人于业绩期内每宗交易的平均顾客消费额录得显著增幅,在经过多番查询后发现,该收入波幅与相关业务周期并不吻合,但保荐人未能就上述异常情况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香港证监会对上市申请文件所刊载的财务资料真实性存疑,该申请人上市失败。
在另一个案件中,保荐人未能合理解释为何上市申请人连年累计亏损,却出现存货成本下跌及收入增加的情况,亦无法解释更换两名主要供应商的原因,申请人其后解雇该保荐人,并终止上市申请。
近期,香港证监会针对保荐人主要人员失职方面采取了以下行动:
1、渣打证券(香港)一名前保荐人主要人员及招商证券(香港)一名前保荐人主要人员因没有以适当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某项上市申请,分别遭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三年及18个月。
2、新鸿基国际一名前保荐人主要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被吊销牌照三年。
3、 UBS AG的一名前保荐人主要人员在处理某项上市申请时未有履行监督职责,被吊销牌照两年。
此外,针对持牌法团保荐人的执法行动中,自新的保荐人制度于2013年10月推出以来,香港证监会对11家保荐人公司采取了处罚行动,合共罚款9.225亿港元。
打击上市公司失当行为成香港证监会首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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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称,打击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仍然是本会的首要工作。采取前置式及多管齐下的方针,包括暂停公司股票交易。而上市公司失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隐瞒股份拥有权及控股权
在壳股活动,相关联公司、股东之间的“种票”和“ 炒高抛售”的计划中,股份拥有权及控股权经常被隐瞒,在监察案例中,某些上市公司代持账户、保证金融资,第三方融资安排以及另类形式的投资工具(例如私人基金)都被隐瞒,并对股价进行市场操纵。
2、可疑估值
目前,估值活动在香港不受监管。董事会可自行委任合资格的人士担任估值师。然而,证监会在检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他专业人士依赖估值报告,并且经常容许这些报告凌驾于自己的专业判断之上。
在个案研究中,某公司建议收购一家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而该目标公司只有极少的纯利润及资产,卖方所提供的2019年利润保证,较2017年所得纯利高出20倍,这宗收购估值过于激进而且显然不是经由独立方式厘定,股东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在多次致函要求说明情况时,该公司最终终止收购。
3、具有高度摊薄效应的供股
近年来,香港股市高度摊薄效应的供股层出不穷,并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某上市公司建议配售新股以筹集资金来发展其食品及饮料业务,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也并无迫切的资金需求,而有关配售所筹集的金额偏低,配售价较该公司的资产净值及现金有大幅折让,对该公司股东造成重大的摊薄效应。
随后证监会向该公司出具函,随后再发出反对意向书,该公司其后公布终止交易。(内容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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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潮商金融:对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失当行为零容忍!港证监“前置式监管”解决老问题 应对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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