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场外配资、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同时,《意见》还指出,要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
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
厚石天成投资创始人、投资总监侯延军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我国股市的上行提高了全民预期,激活了市场流动,但同时也使得非法场外配资活动蠢蠢欲动。面对不可控的杠杆资金入市,监管部门也在前段时间发话严打非法场外配资活动。
“从证监会到银保监会,再到此次最高法提出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场外配资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传达出了强烈的遏制不可控资金的决心。而在当前的特殊时期,严打非法场外配资活动也能够呵护来之不易的资本市场热情和向好预期。”侯延军说,随着未来从法律层面对场外配资进行规范,对非法场外配资等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产生更强的震慑力。
为何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最高法:源头上防止“套路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
郑学林介绍,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警惕网络借贷披上“场外配资外衣”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配资平台均在官网粉饰配资的合法性。不少互联网公司在介绍托管协议时声称 “政策法律安全有保障”,表示“融资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但配资平台想钻的空子正在被司法的围墙层层堵住。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大力整顿场外配资。近期监管部门再次强调,持续推进打击场外配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
7月8日晚,证监会官网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共有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被曝光。下一步,证监会将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对场外配资广告、场外配资平台进行清理和关闭。相关证监局正配合公安机关大力查处场外配资平台和机构,已有数宗场外配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证监会称,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配合监管部门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提出,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发布,其中,第86条重点解释了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但同时,纪要第87条就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解释称,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无论所谓“民间借贷”还是“配资”都绕不开账户问题,即用资人需使用配资方指定的账户,而2020年3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已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因而,此种账户使用模式也并不合法。
为何场外配资屡禁不绝?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锐表示,股市明显上涨时,有些投资者想加大投资力度,获取更多收益。而很多股民由于达不到券商融资融券的基本要求,于是纷纷借道场外配资平台借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场外配资在表现形式上仍是民间借贷关系,只不过募集资金的用途为炒股,不过该模式非常接近高利贷,投资者很容易上当受骗。
非法场外配资骗人手段花样百出,具有很大危害性。第一,资金成本、交易风险放大。在北京理工大学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冀看来,非法场外配资放大了本金的收益、波动。一般投资者场外配资需要自有资金担保,还需承担高额利息;杠杆放得越高,风险也就越高。其主要风险在于杠杆比例、配资期限条款、保证金比例及持仓股票自身的波动性。市场短期不可测,通常的配资都是按天或月为结算周期单位,短线资金在股市博弈,盈亏概率基本持平,风险极大。
第二,受骗风险巨大。北京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场外配资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有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在实际操作中隐含了不少违规风险。“现实中,场外配资人将一定资金额打入由网贷或金融科技平台主管的账户内,平台拥有客户密码,可动用其中资金,这便容易形成资金池,易导致违规行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表示。
第四,场外配资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场外配资机构,往往游走在监管之外,这不利于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说。
如何防范非法场外配资带来的风险?
第一,对非法配资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大非法场外配资处罚力度。“一方面,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针对实际问题,及时形成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打击场外配资力度,对场外配资形成常态化威慑力。”张永冀建议。
第二,投资者应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请广大投资者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文标题:场外配资再被点名!最高法:研究制定场外配资等司法应对举措 规范金融投融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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