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MiFID II(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生效以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是仍有消费者对MiFIR是否监管外汇和贵金属交易存在疑问,本文将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为什么外汇和贵金属交易不在MiFIR的监管范围之内。 MiFIR监管的金融产品: MiFIR第26条规定了与以下金融产品交易有关的交易报告义务,不论此类交易是否在交易场所进行: 1)在交易场所交易、获准在交易场所交易或已提交申请、希望获准在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产品; 2)底层证券是在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金融产品; 3)底层证券是由在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构成的指数或一篮子的金融产品。 关于场外交易(OTC)衍生品,ESMA(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规定:“与场内交易衍生产品一样的参考数据的场外交易衍生品(OTC derivatives)属于TOTV交易,其必须遵守MiFIR透明度和交易报告的要求。” 而关于TOTV交易,欧盟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1.市场经营者或者投资公司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以及包括内部交易员在场外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交易前以及交易后信息透明要求; 2.履行交易报告义务。 MiFID II拓宽监管范围: MiFID II推出后,多边贸易设施(MTFs)和有组织贸易设施(OTFs)被列为交易场所,这扩大了在MiFIR中对ToTV交易下金融产品的监管范围。 在2018年1月3日之前,鉴于LMAX(MTF)和欧洲期货交易所(受监管市场)等一些场所提供的外汇产品可能与场外金融产品具有一样的参考数据,MiFIR的监管范畴是否包括差价合约/外汇经纪商提供的外汇衍生品也尚未确定。 金融工具参考数据库系统(FIRDS) 在对FIRDS以及交易报告为期一年的监控后,我们发现,LMAX或Eurex提供的外汇产品并不在欧盟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规则的监管范围内。 欧洲期货交易所和LMAX提供的外汇产品不再以其提供的国际证券识别码(ISIN)出现在FIRDS数据库中。由于监管机构拒收包括外汇产品在内的交易报告,因此我们也无法代表客户将这些报告上传至监管机构。 总而言之,即使差价合约/外汇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之间共享相同的参考数据,任何基于这些产品的场外产品交易都不在MiFIR的监管范围内。
本文标题:TRADEMAX:外汇、贵金属产品和MiFIR到底是何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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