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来重新解读这份合同,而并不违背合同的实质含义。
乙方在支付了2.5万元保险费后,相当于获得了一种可选择权利:
· 一旦发生损失,可以将这些损毁的资产按照原来预定的价格卖给保险公司,使其整体被保险资产仍旧达到原来预定的价格;
· 如果没有发生损失,乙方可以选择保留资产的权利,即不负有必须将资产卖给甲方的义务。
不难看出,乙方支付了2.5万元,实际上购买的也是“选择权”,换言之,也是购买了“期权”,所支付的2.5万元实际上就是“权利金”或“期权费”。
尽管上期和本期的案例中,乙方购买的都是选择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在上期,乙方购买的是“买权”或“认购期权”,其含义为到期可以按预定价格“买进”指定资产的权利。然而对财产保险的这个案例而言,乙方购买的却是:
到期可以按预定价格“卖出”指定资产的权利
,这种期权也被称为“卖权”或“认沽期权”。
但不论行权与否,已支付的权利金都是不得收回的。
本文标题:期权知识2 | 期权难懂?从保险开始认识认沽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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