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安德思)因没有落实足够的措施,以确保准确及准时地披露八只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的须具报权益,故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罚款250万元(注1)。
证监会发现,在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安德思在将339份披露通知送交存档时出错或有所延误,导致没有就在其管理的客户投资组合中的该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的所有须具报权益,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相关上市公司作出披露(注2及3)。
证监会认为安德思未有落实适当的措施,确保已按照《操守准则》的规定,就香港上市法团的须具报权益妥为披露(注4及5)。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以下因素∶
安德思干犯的缺失所持续的时间及程度;
安德思在发现其披露缺失后自行向证监会汇报;
安德思已采取补救措施,改善其系统与监控措施;
安德思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安德思曾就证监会的罚则于2019年9月11日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提出复核申请。其后,安德思终止其申请,及上诉审裁处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有利于证监会的讼费命令(注6)。
完
备注:
安德思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于关键时间,安德思是多只基金的投资经理及/或投资顾问,并代表该等基金投资于香港上市股份。
该条例第XV部载有关于须披露上市法团的证券权益的规定。凡任何人取得或不再拥有某上市法团的有投票权股份权益,或有任何改变发生,影响某人拥有的上市法团股份的现有股份权益,则在指明的情况下,该人有披露责任。指明的情况指该人首次取得须具报权益;不再拥有须具报权益;拥有须具报权益,但该项权益的百分率水平有所改变;或拥有须具报权益,但该项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须具报权益的须具报百分率水平为5%,及须具报权益改变的指明百分率水平为1%。具报须在有关事件发生当日后三个营业日内向联交所及上市法团作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最佳利益及促进市场廉洁稳健。
《操守准则》第12.1段(合规事宜:概论)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有关的法例、证监会所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获得遵守。
本文标题:SFC对安德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及罚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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