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对瑞兴全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瑞兴全球)作出谴责及罚款150万元,原因是它在台湾分销投资基金及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确保其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及没有充分监督其代表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以确保该等法律及规例获得遵守。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于2015年8月就瑞兴全球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在没有取得事先核准的情况下于台湾分销境外投资基金及提供投资建议,违反了台湾的《证券投资信讬及顾问法》,对其前拥有人处以罚款。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瑞兴全球的持牌代表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曾在台湾营运和执行销售职能,及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
瑞兴全球不但没有确保其遵守台湾的适用法律及规例,亦没有充分监督其代表,使证监会关注到其是否为持牌法团的适当人选。
证监会在决定对瑞兴全球采取纪律行动时,已考虑到瑞兴全球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证监会于2014年1月向中介人发出一份通函,提醒他们在经营跨境业务时须负有的责任,包括确保所有相关法律及规例获得遵守的重要性。证监会认为,中介人在经营受规管活动业务时的可靠性,建基于他们有否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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